意定监护并不一定需要法院判决。
意定监护是指被监护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监护人,并与之订立书面协议,赋予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对自己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照顾和管理,代理自己作出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一种监护方式,旨在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老年人的自主意志。
在意定监护的设立过程中,并不需要法院的判决。只要被监护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与选定的监护人签订书面协议,即可确立意定监护关系。然而,如果在意定监护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例如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其他近亲属对监护人的选定有异议等,那么相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意定监护的效力、监护人的职责履行等问题进行裁决。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被监护人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仍有权解除该协议。但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监护人不能随意解除协议。
总的来说,意定监护的设立并不需要法院判决,但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则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同时,意定监护协议的解除也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