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就债务人房产虚假备案提起行政诉讼。具体分析如下:
一. 债权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 法律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意味着,如果债权人的权益受到债务人房产虚假备案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债权人则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二. 债权人可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情形
- 特定联系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中关于物权转移登记案件中债权人的原告资格问题的规定,债权人在以下情形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债权已办理预告登记的;
- 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且房屋转让未经其同意的;
- 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申请对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已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的;
- 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的。
- 这些情形构成了债权人与房屋登记行为之间的特定联系,使得债权人具备了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三. 结论
- 综上所述,在债权人债权与房屋登记行为存在特定联系的情形下,如已办理预告登记、为抵押权人且转让未经同意等,债权人可以就债务人房产虚假备案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债权人不具备这些特定联系,则一般不具有起诉的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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