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与村委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法院是会受理的。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协议性质:
- 拆迁补偿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因此,因拆迁补偿协议引发的纠纷,法院通常会作为民事案件进行受理和审理。
受理条件:
- 原告需要是与拆迁补偿协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有明确的被告;
-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 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范围。
诉讼情形:
- 如果拆迁补偿协议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法定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
- 如果拆迁补偿协议的履行存在争议,一方拒绝履行或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拆迁户与村委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在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法院是会受理的。如果协议存在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情形,或者协议的履行存在争议,当事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