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亲生女儿送人后,该女儿对生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下面我将从法律角度详细解释这一点:
收养关系的法律效果: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这意味着,一旦收养关系合法成立,被收养的孩子(即送人的女儿)与生父母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就全面解除了。
赡养义务的转移:
- 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因其是养子女而与亲生子女有所区别。
- 相应地,由于收养关系的存在,被收养的孩子对生父母就没有赡养的义务了。
特殊情况的处理:
- 当然,如果被收养的子女自愿赡养生父母的,法律并不禁止。这是基于道德和亲情层面的考虑,但并非法律上的强制义务。
综上所述,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将亲生女儿送人后,该女儿对生父母就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了。这一结论是基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收养关系的法律效果得出的。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