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一规定首次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该法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此条款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式确立,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随后,为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社会保险的缴纳,国务院于1999年发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作了详细规定。再到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更是将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纳入强制缴纳范围,为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因此,用人单位自1995年起就负有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保,将面临法律制裁,如罚款、补缴费用及滞纳金等。同时,劳动者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用人单位未履行缴费义务时,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