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且没有违法事实时,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首先,从法律程序的角度来看,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决定终止调查,应当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即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这份决定书不仅是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正式通知,也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因此,在决定书中明确说明终止调查的原因,是符合法律程序要求的。
其次,从当事人的知情权角度来看,当事人有权了解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如果公安机关仅仅出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而不说明具体原因,那么当事人的知情权将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这不仅可能引发当事人的疑虑和不满,还可能影响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
最后,从实际操作的层面来看,说明终止调查的原因也有助于增强决定书的说服力和可接受性。如果当事人对决定书的内容有异议,或者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理存在不当之处,那么明确的原因说明可以为当事人提供申诉和救济的依据。
综上所述,在出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且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终止调查的具体原因。这样做既符合法律程序要求,又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同时也有助于增强决定书的说服力和可接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