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初院判决不符合法定程序而成立的村民小组是否还能做为诉讼主体”,我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给出以下分析:
首先,村民小组在一定条件下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当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受损,且村委会消极不作为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召开村民会议,以村民小组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为当事人提起相关诉讼。这表明,村民小组在特定情况下,如村委会不作为且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受损时,是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
然而,也需要注意到,村民小组作为诉讼主体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来说,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民主议定程序。这意味着,村民小组提起诉讼前,必须确保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了村民会议,并得到了相应的授权。
此外,对于不符合法定程序而成立的村民小组,其诉讼主体资格可能会受到质疑。因为村民小组的成立和运作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如果这些程序未被遵守,那么该村民小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可能会受到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初院判决该村民小组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会对其诉讼主体资格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初院判决不符合法定程序而成立的村民小组,在未经法定程序纠正其不合法性之前,可能会面临诉讼主体资格被质疑的情况。因此,建议相关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务必确保村民小组的成立和运作符合法定程序,以避免因程序问题而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如果您对此类问题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具体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