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应回避未回避的案例-张文律师|法行宝
2025-08-03 合同纠纷

关于评标专家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案例,以下为您提供两个具体的实例,以便您更清晰地了解这类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案例一:通山县九宫山镇地质灾害排危除险工程项目

基本案情: 评标专家甘朝辉(工作单位:湖北省地质局第四地质大队(湖北省咸宁地质环境监测保护站))在参与“通山县九宫山镇富有村二组滑坡、慈口乡茶园村四组滑坡等地质灾害排危除险工程”项目评标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回避。

处理结果: 通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发的相关文件,对甘朝辉记差错行为一次,并予以公示。这一处理旨在强化警示教育,规范评标专家的行为。

案例二:阿拉善盟某施工监理项目

基本案情: 评标委员会成员马某某在参与阿拉善盟某施工监理项目评标时,应回避而未回避。具体原因是,马某某在评标前已变更注册至陕西某公司,而该公司参与了该项目的投标,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审。

处理依据与结果: 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关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马某某作出了清退专家库的处理,并禁止其在一年内(2024年6月4日至2025年6月3日)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这一处罚体现了对评标专家应回避而未回避行为的严厉打击。

总结与建议

这两个案例都强调了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回避制度的重要性。评标专家作为评标活动的关键参与者,其公正性和独立性对于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至关重要。因此,建议评标专家在参与评标前,应仔细审查自己的背景情况,确保不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和相关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评标专家回避制度的监督和执行,确保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