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可以责令总包单位清偿农民工工资。
当总包单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责令总包单位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这一指令具有法律效力,总包单位必须履行。
具体来说,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这表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负有总责,当分包单位或转包项目出现拖欠工资时,总包单位需先行清偿。
同时,《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也明确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补偿的情况实施监察,对于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第三十一条则进一步规定了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法律责任,包括加付赔偿金和罚款等。
因此,当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发现总包单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时,会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如果总包单位拒不履行指令,将面临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可以责令总包单位清偿农民工工资,这是法律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权力,也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