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谎仪能不能作为刑事证据-张超律师|法行宝
2025-03-22 刑事辩护

测谎仪的结论不能作为刑事证据。

一. 测谎仪结论的法律地位

  1. 非法定证据类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的《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这意味着测谎仪的结论在刑事诉讼中不具有法定证据的地位。
  2. 辅助审查工具:虽然测谎仪的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但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可以使用其帮助审查、判断其他证据。这表明测谎仪在刑事诉讼中仅具有辅助作用,而非直接证据。

二.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要求

  1. 法定证据种类:《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了明确的证据种类,如当事人的陈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测谎仪的结论并不包含在这些法定证据种类之中。
  2. 查证属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刑事诉讼。由于测谎仪的结论本身存在争议性和不确定性,难以满足查证属实的要求。

我的观点:综上所述,测谎仪的结论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它在刑事诉讼中仅具有辅助作用,可以帮助审查、判断其他证据,但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