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时,职工债权不优先于抵押权。在我国法律体系里,关于破产债权清偿顺序有明确规定:破产职工债权的受偿优先于普通债权,但落后于有抵押的债权。以下是详细解释: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 普通破产债权。
抵押权的优先性:
- 依据《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能对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也就是说,有抵押的债权可以在抵押物范围内优先拿到应得款项。例如,企业用一处房产抵押借款,在破产时,抵押权人可就该房产处置所得优先受偿。
实际受偿情况:
- 实际操作中,抵押债权就抵押物的处置价值优先于破产职工债权受偿。职工债权只能在抵押物优先受偿后,就剩余的破产财产按顺序受偿。
综上所述,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职工的债权虽然优先于普通债权,但并不优先于有抵押的债权。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之后再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包括职工的债权。如果你对此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