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计算迟延履行金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 因申请执行人主观目的自愿中止执行的情形
申请执行人出于自身主观目的自愿中止执行的,迟延履行金不予计算。这不包括胁迫、欺诈等情形。例如,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根据其中一方的申请而中止执行的,不应再计算迟延履行金。
二. 因生效法律文书权利义务可能发生变动而中止执行的情形
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可能发生变动,应当待权利义务明确后再决定是否计算迟延履行金。例如,一方当事人提出再审或案外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而裁定中止执行的,应待案件的处理结果明确后再决定是否计算迟延履行金。对于权利义务明确后是否溯及既往,一般债务利息作为补偿性质的债权,是债务人不应占有而实际占有标的物期间产生的孳息,应当溯及既往。
三.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而中止或暂缓执行的期间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迟延履行金不予计算。这包括了对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再审等程序性事项导致的执行中止或暂缓期间。
四. 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的情形
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已申请执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在调解书确定的条件下,迟延履行金不再另行计算。
五. 诉讼前、诉讼中已保全财产但未足额,且执行依据生效后未申请执行的情形
对于已保全的财产部分,不计算迟延履行金;对于未保全的财产部分,则继续计算迟延履行金。这体现了对保全财产部分执行效率的考量。
六. 其他特殊情形
我建议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密切关注执行进度和可能的中止、暂缓执行情形,以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