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修改后,公安机关的上级可以受理行政复议。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同时,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专门配备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在公安机关的上下级关系中,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因此,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将依法对下级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法修改后,公安机关的上级是可以受理行政复议的。如果你对此有更多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