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如何认定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 的自首-陈锦策律师|法行宝
2025-08-02 刑事辩护

对于职务犯罪中“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的自首认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自动投案的定义与情形

自动投案是职务犯罪自首认定的首要条件。它指的是在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犯罪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投案的行为。在职务犯罪中,自动投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犯罪事实未被发现时的主动投案;
  • 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尚未受到讯问或强制措施时的投案;
  • 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职务犯罪事实;
  • 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
  • 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行为人送去投案(需体现投案主动性和自愿性);
  •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二、“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的认定

对于“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这一情形,关键在于“查实”和“准备”两个要点。

  • 查实:这要求司法机关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有投案的意愿和行动。这可能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证人证言、监控录像、通讯记录等,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被捕前确实有投案的打算。
  • 准备:这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已经为投案做了实质性的准备,如联系司法机关、安排投案事宜、准备投案材料等。这些准备行为应当能够被司法机关所查证,并且与投案意愿相印证。

三、如实供述罪行

除了自动投案外,如实供述罪行也是职务犯罪自首认定的必要条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必须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与案件相关的关键情节。对于共同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还需要交代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分工。

四、特殊规定与排除情形

在职务犯罪自首的认定中,还有一些特殊规定和排除情形需要注意。例如,单位犯罪的自首认定、行贿犯罪的自首宽宥政策等。同时,也有一些情形不构成自首,如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匿名举报线索指向性明确、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子归案等。

综上所述,“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的自首认定需要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的基本条件,并且需要司法机关通过确凿的证据来查实犯罪嫌疑人的投案意愿和准备行为。在认定过程中,还需要注意特殊规定和排除情形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