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交完履约担保后还用留质保金么-吴敏律师|法行宝
2025-08-02 经济纠纷

已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下面我为你详细解释这一结论:

法规依据

  1. 《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明确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六条也重申了这一点: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具体分析

  1. 履约保证金与质保金的性质:

    • 履约保证金是承包人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而缴纳的一种保证金,通常用于担保承包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
    • 质保金则是发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而预留的一部分工程款,用于在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进行维修或赔偿。
  2. 不得同时预留的原因:

    • 法规规定,在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再预留质保金,这是为了避免对承包人造成过重的资金负担。
    • 同时预留两种保证金可能会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3. 实践中的操作:

    • 如果发包人需要预留质保金,应在工程施工履约完毕并退还履约保证金后,在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时扣留相应比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 质保金的总预留比例也有明确规定,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结论重申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如果发包人有此需求,应在工程施工履约完毕并退还履约保证金后,再按规定扣留质保金。希望这一解答能够帮到你,如有其他问题,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