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检察院可以做撤案监督。
首先,我们来看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实践操作:
法律依据: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明确提到:“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
-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八条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中就包括‘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该规则第二百九十条还指出:“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实践操作:
- 在实际案例中,如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检察院就曾监督公安机关对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进行了撤案。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因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检察院及时启动监督撤案审查程序,并最终促使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
- 另有地区检察院如贵州息烽县人民检察院,还自主研发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终止侦查融合履职监督模型”,以更精准、高效地开展此类监督撤案工作。
综上所述,当犯罪嫌疑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时,检察院完全有权也有责任进行撤案监督。这是为了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符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因此,如果遇到类似情况,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监督公安机关依法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