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执行时不能直接追加连带担保人为被执行人。具体分析如下:
一. 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 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执行和解协议并不是法定的执行依据,它只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 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执行和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果和解协议不被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仍是原执行依据。
二. 连带担保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的地位
- 担保的从属性:和解协议的担保只是当事人之间确定的一种自我约束关系,其担保依和解协议的存在而存在,担保具有从属性,因和解协议的终止而消灭。
- 不能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如果和解协议的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人民法院不得直接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因为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三. 特定情况下的执行
- 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若执行和解协议的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 相关法律依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八条,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后,法院可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
- 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直接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而是可以直接执行其财产。
综上所述,在恢复执行时,不能直接追加连带担保人为被执行人。但如果连带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并且这一承诺被记录在执行和解协议中,那么执行法院在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可以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