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过刑事处理的人,用人单位不可以仅因此理由拒收。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这表明,劳动者在就业上享有平等权利,不应因过往的刑事处理而受到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此条款进一步强调了劳动者在就业上的平等权利,并未将刑事处理作为排斥劳动者的合法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必须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各种就业歧视。此条款明确禁止了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实施就业歧视,包括基于刑事处理的歧视。
二. 法律推理与分析
三. 结论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