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前,法院应当征求检察院的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律依据明确
-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印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18条第4款,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当征求检察院的意见。
二. 征求意见的形式
- 虽然实践中征求意见通常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但书面形式更为适宜。书面征求意见可以确保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有可靠、具体的依据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同时,也能避免产生检察人员对法院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查主体错位问题。
三. 书面征求意见的具体流程
- 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向检察院送交书面的征求意见函,并附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定意见等有关材料。
- 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将承担主要的审查工作任务,通过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执检子系统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审查案件,并形成审查意见书或审查报告书。
- 检察院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回复函向法院送达,确保刑事诉讼环节司法办案的规范化。
综上所述,暂予监外执行前,法院应当书面征求检察院的意见,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确保司法公正和规范化的重要步骤。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