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有害食品罪申诉成功的案例-方尧律师|法行宝
2025-08-01 侵权纠纷

关于有毒有害食品罪申诉成功的案例,以下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案例概述: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人民检察院诉周某某等4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成功入选了2023年度检察公益诉讼精品案例。该案针对销售含有非法添加物的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基础上,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违法行为人提出了过罚相当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详细案情:

  1. 基本事实:

    • 2021年至2023年期间,周某山、罗某利、黄某沙、黄某园4人为谋取私利,销售了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使用的“西地那非”成分的60余种保健品。
    • 这些保健品均没有正规的进货凭证和企业资质等相关资料,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
    • 部分购买者服用后身体出现不适,如头晕、恶心、心跳加快、乏力等症状。
  2. 检察履职:

    • 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认为该行为可能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诉请判令周某山等4人承担有毒有害食品销售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73823元,并在宁夏区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3. 案件审理与结果:

    • 案件审理主要围绕是否造成了消费者的实际损害以及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计算问题展开。
    • 法院最终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并判处周某山等4人相应有期徒刑(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共没收违法所得36418元(均已缴纳)。

典型意义:

该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独特价值,通过全面调查、补充调查等方式,综合考虑涉案当事人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能力,结合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后果及其家庭经济状况,主张销售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最终以调解协议促进违法者主动履行赔偿责任,使惩罚性赔偿落到实处,体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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