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第五条的规定,主要是关于年休假安排、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的内容。具体规定如下:
年休假安排: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意味着,如果职工未休年休假,单位需要支付其三倍日工资作为补偿,其中已经包含了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综上所述,《劳动法》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第五条的规定,旨在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同时明确了单位在年休假安排和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方面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