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可以减轻处罚。这一结论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分析:
一. 法律法规依据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
二. 实践中的操作
- 多地生态环境部门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的衔接。例如,昆明市东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处理一起扬尘污染案件时,因当事人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决定不予处罚。
-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第九条也明确了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要求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且一次磋商成功并签署赔偿协议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三. 赔偿范围与修复责任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五条详细列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以及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 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这些赔偿责任,有助于受损生态环境的及时修复,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
四. 具体案例
- 在实际案例中,如某单位因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被处罚,但因该单位积极整改并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得到了从轻、减轻处罚的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实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这一制度设计既体现了法律的威严,又彰显了执法的温度,有助于推动受损生态环境的及时修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我建议相关企业和个人在面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时,应积极配合并主动承担赔偿责任,以争取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机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