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不能参与分配的依据主要在于不符合参与分配的法定条件。具体来说:
主体条件不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参与分配的主体必须是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若债权人未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其债权并非金钱债权,则不能申请参与分配。
客体条件不符:参与分配的客体必须是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财产。如果债务人在其他案件中作为申请执行人所应取得的财产,并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不符合参与分配的客体条件。
时间条件不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七条,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如果债权人未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申请,则不能参与分配。
特殊情况:债务人在其他法院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应得财产,执行债务人作为申请执行人案件的法院并未启动对债务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因此无权启动参与分配的有关程序。
综上所述,债权人不能参与分配的情况主要包括未取得执行依据、债权非金钱债权、不符合被执行财产的条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以及特殊情况下对债务人在其他法院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应得财产无权申请参与分配。如果债权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以便了解自己的权利并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