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负责人 是否必须具备劳动关系-熊祯锋律师|法行宝
2025-07-31 劳动纠纷

分公司负责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必须具备劳动关系,这个问题并不是一概而论的,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具有从属性,即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同时,劳动者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而非自身利益而工作,用人单位则就劳动的全部内容支付报酬。

现在,我们来看分公司负责人的情况。分公司负责人通常是由公司任命或选举产生的,负责分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分公司负责人与公司之间一定存在劳动关系。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要看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以及是为自身利益还是为单位利益工作等因素。

以崔某与某物业公司的案例为例,崔某并非通过人事招聘等常规途径入职,而是与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商定了合作计划,通过成立分公司来实现合作目的。崔某作为分公司的最高领导,既未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请求,也不领取工资,而是自行决定分公司的经营和利润分配。因此,法院认为崔某与物业公司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意,也无履行劳动合同关系的实质,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同样地,在另一个案例中,赵某虽然被甲公司任命为副总经理,但双方并未就建立劳动关系进行平等协商并达成一致协议。赵某除了遵守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外,并不受甲公司的其他制度约束。因此,仲裁委认为赵某与甲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要件,对赵某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分公司负责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必须具备劳动关系,取决于双方的具体情况和约定。如果双方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并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且分公司负责人是为公司的利益而工作,那么双方之间就可能构成劳动关系。否则,就不能简单地认为分公司负责人与公司之间必须具备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