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裁定书不可以变更审判人员。
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就案件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决定,它主要用于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如管辖权的确定、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等。而审判人员是负责审理案件、作出裁判的法官或合议庭成员。
更正裁定书,顾名思义,是对已经作出的裁定书中存在的错误或笔误进行更正。这种更正通常涉及的是裁定书中的文字表述、计算错误、法律适用等程序性问题的纠正,并不涉及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更不会涉及对审判人员的变更。
审判人员的确定通常是在案件受理之初,由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法官的专业能力等因素进行安排的。一旦确定,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法官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等),否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不会轻易变更的。
因此,更正裁定书作为对程序性问题的纠正,并不涉及对审判人员的变更。如果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有异议,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如提出回避申请等)进行反映,而不是通过要求更正裁定书的方式来变更审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