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查函一般不可以要求协查单位通知当事人。协查函是一种由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向其他机关、单位或个人发出的,请求协助调查、核实相关事项的法律文书。其主要目的是请求协助方提供相关信息或协助执行某些调查行为,而并非直接通知当事人。
在具体操作中,协查函通常会明确列出需要协助调查的事项、要求提供的材料或信息,以及协助调查的方式和期限等。协查单位在收到协查函后,应当按照函件要求,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提供相关信息或协助执行调查行为。但这一过程通常是在协助方与请求方之间进行的,并不直接涉及当事人。
如果协查内容涉及当事人,且需要当事人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据,那么一般应由请求方(如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直接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因此,协查函本身并不具备要求协查单位通知当事人的功能。
综上所述,协查函一般不可以要求协查单位通知当事人,而是由请求方直接与相关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处理。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具体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