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中的七种监督形式-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7-31 行政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有七种监督方式,具体如下:

  1.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2.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这是对政府财政和经济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

  3. 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相关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4. 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进行审查,如认为有不适当的情形,有权予以撤销。

  5. 询问和质询:这是人大代表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询问和质询,可以了解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情况,促进其依法行政、履行职责。

  6. 特定问题调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属于一种较为刚性和严厉的监督方式。

  7.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以及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职务。

以上就是《监督法》中规定的七种监督形式,它们共同构成了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机关进行全面、有效监督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