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辩护词-石鹏律师|法行宝
2025-07-30 经济纠纷

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辩护词”的构建,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细致分析,以下是我作为专业律师,结合法律条款和司法实践,为您提供的全面辩护策略:

一、前言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一项严重的经济犯罪,但辩护的关键在于细致分析案情,找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点。以下辩护词将围绕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构成、司法实践中不构成犯罪的规则以及无罪辩护策略展开。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构成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该罪有八种客观表现方式,如使用虚开、非法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等。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在于非法获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三、司法实践中不构成犯罪的规则梳理

  1. 挂靠关系下货物真实出口并实际承担税负,不构成骗税罪:

    • 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虚开发票。
    • 在边境贸易中,个人挂靠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外贸企业作为被挂靠方,对外开具发票符合规定。
  2. “假自营、真代理”“四自三不见”不必然构成骗税罪:

    • 对于出口企业的“假自营、真代理”行为,直接的处理方式为追回已退税款,未退税款不再办理。
    • 司法机关在无确切证据证明外贸企业旨在骗取出口退税或放任他人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下,不应认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3. 无证据证明具有骗税故意或明知他人骗税,不构成骗税罪:

    • 骗税出口退税罪的构成必须具备主观故意,办案机关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
    • 不能以行为人之间存在挂靠关系或退税款分配约定就推定行为人具有骗税故意。
  4. 高报货物出口价格但未产生骗税数额,不构成骗税罪:

    • 高报出口价格与骗取出口退税之间不存在等同关系,出口退税的依据为企业实际承担的进项税额。
  5. 货物出口各环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骗税罪:

    • 出口退税的申报涉及多个环节,对于现有证据不能完全证实涉案公司系套取他人出口信息,不能排除涉案公司有真实出口业务的合理怀疑。

四、无罪辩护策略

  1. 吃透案情,厘清涉案出口骗税的模式:

    • 梳理涉税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成为涉税的行家里手。
  2. 从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入手:

    • 骗税须造成实际退税损失,未退税部分不认定为骗税。
    • 未证实实际退税的部分不认定为犯罪。
    • 未产生骗税数额的不构成骗税罪。
    • 骗税税额的计算应以实际退税入库为限。
  3. 以“事实查处不清、证据不足”,争取疑罪从无:

    • 证据不足,未排除合理怀疑。
    • 骗税罪构成要件的核心事实未查清。
  4. 没有骗税的故意:

    • 骗取出口退税须具有骗税的故意,需证明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

五、结语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辩护需要综合考虑案情、法律条款及司法实践。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将从多个角度深入分析案情,找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点,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如果您面临此类问题,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