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行为人必须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或不慎造成的计算错误导致多申请退税款,不构成此罪。
在具体实践中,行为人通常会通过一系列欺骗手段来实现其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如伪造或签订虚假买卖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少报多、以次充好等虚报方式,或者借用他人出口业务资质、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等其他欺骗手段。这些手段都是为了掩盖其真实目的,即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
因此,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时,除了考察其客观行为外,还必须深入探究其主观方面,即行为人是否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和目的。这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并无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和目的,而是由于过失或计算错误等原因导致多申请了退税款,那么其就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