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拒绝供应商提供保函形式的履约保证金。在我国,相关政策已经明确规定,采购人应当积极配合第三方机构和供应商开展履约保函(保险)业务,不得拒绝供应商以履约保函(保险)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政策依据:
-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全省政府采购领域推行电子履约保函(保险)的通知》,采购人应当积极配合第三方机构和供应商开展履约保函(保险)业务,不得拒绝供应商以履约保函(保险)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还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列示可以办理履约保函(保险)代替履约保证金的相关内容。
- 类似地,重庆市财政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及合同管理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统一管理,采购人不得拒收供应商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
理由阐述:
- 优化营商环境:推行电子履约保函(保险)是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助企纾困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
- 减轻企业负担:允许供应商以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减少供应商的资金占用,提高其资金周转率,从而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
- 规范市场行为: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鼓励供应商使用履约保函(保险)代替缴纳履约保证金,有助于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的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建议与行动:
- 积极响应政策:作为采购人,应当积极响应政策要求,接受供应商以履约保函(保险)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列示相关内容。
- 加强宣传引导: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政策宣传,让更多供应商了解并知晓这一政策,以便更好地享受政策带来的便利和优惠。
- 完善内部管理:采购人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在接收和处理履约保函(保险)过程中规范操作、高效服务,切实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从政策依据、理由阐述以及建议与行动三个方面来看,采购人不能拒绝供应商提供保函形式的履约保证金。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政策,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