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单位未配置安全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该法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其中包括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等,这间接要求了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员来负责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此条明确规定了未配置安全员的法律责任。
二. 法规解读
三. 结论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