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提供收据复印件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收据复印件的真实性及与案件的关联性。下面我将从法律角度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一. 举证责任的原则
- 谁主张谁举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意味着,在诉讼中,哪一方提出了某个主张或事实,就需要由该方承担举证责任。
二. 收据复印件的举证责任
- 原告需证明收据的真实性:在本案中,如果原告希望依据被告提供的收据复印件来支持其主张,那么原告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收据复印件是真实的,即该收据确实是由被告出具,且内容未被篡改。
- 原告需证明收据与案件的关联性:除了证明收据的真实性外,原告还需要证明该收据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即该收据能够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或权利。
三. 被告的举证责任
- 被告无需主动举证:在本案中,由于收据是由被告提供的(尽管是复印件),因此被告没有主动举证的义务。但是,如果被告对收据的真实性或关联性有异议,被告可以提出反驳证据或申请鉴定。
综上所述,在被告提供收据复印件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原告需要证明该收据复印件的真实性及与案件的关联性,以支持其主张。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