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取的证据,一般由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但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的证据除外。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阐述:
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的情况:
- 申请主体与条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如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 举证责任归属: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取的证据,在诉讼中仍视为申请人一方提供的证据。因此,申请人需对该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举证不力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明确了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具体情形。
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况:
- 适用情形:这类情况通常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或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如婚姻无效、亲子关系确认),以及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案件等。此外,还包括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 举证责任特殊规则:在此类情况下,法院通过职权行为固定证据后,这些证据将作为法院查明事实的组成部分,不直接归属于某一方当事人。法院将根据全案证据综合认定待证事实,而当事人仍需就其他主张履行举证义务。
综上所述,法院调取的证据的举证责任,主要取决于证据是依申请还是依职权调取。如果是依申请调取,则由申请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是依职权调取,则不直接归属于某一方当事人,而是由法院根据全案证据综合认定。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具体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