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一般情况下是无权收回承包者的土地的。这一规定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该法明确保护承包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保农户在承包期内的土地使用权益不受侵害。
具体来说,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并且明确规定了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这一政策旨在鼓励农户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
然而,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比如,当承包人的农户家庭完全消失,即承包期间内承包人去世或者其所代表的家庭已经不再存在时,发包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能有权利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此外,如果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如因土地征收等法定事由),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总的来说,土地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一般不得收回承包地,这是法律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明确保护。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农户家庭完全消失或依法收回等,发包方可能有权收回土地,并需依法给予承包方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