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建筑物在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一并抵押。这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原则,体现了“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法律逻辑。
一. 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这条规定明确指出了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时的不可分割性,确保了抵押权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二. 原理分析
- 建筑物与土地在物理上紧密相连,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 土地的价值对建筑物的价值有着直接且重要的影响,二者在经济上相互依存。
- 将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有利于保障抵押权的全面实现,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和市场秩序的稳定性。
三. 实际操作
- 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需要同时提交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 抵押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内容。
- 如果抵押人未按照法律规定一并抵押,那么未抵押的财产在法律上仍被视为已一并抵押。
综上所述,地上建筑物在抵押时,必须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这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旨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与正义。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