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书证证明事实存在 当事人不能否认事实的法律依据-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5-07-30 行政纠纷

关于“公文书证证明事实存在,当事人不能否认事实的法律依据”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结论前置

公文书证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通常具有很高的证明力,但并非不可质疑。当事人如果有充分的相反证据,可以推翻公文书证所记载的事实。

详细分析

  1. 公文书证的证明力: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3月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意味着,公文书证虽然具有很高的证明力,但并非绝对不可推翻。
  2. 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的权利:

    • 当事人如果认为公文书证所记载的事实不真实,有权提出相反的证据进行质疑。这种质疑需要基于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以证明公文书证所记载的事实存在错误。
  3. 公文书证的可质疑性:

    • 公文书证并非不可质疑的“铁证”。在实际案例中,也存在公文书证被成功质疑的情况。例如,如果公文书证的制作过程存在瑕疵,或者所依据的事实本身存在错误,那么当事人就有可能通过提出相反的证据来推翻公文书证的证明力。
  4. 法律后果:

    • 如果当事人能够提出充分的相反证据推翻公文书证所记载的事实,那么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不会将公文书证作为认定事实的唯一依据。这可能会导致案件的判决结果发生变化,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要影响。

实例说明

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为例。虽然该指令书在形式上具有真实性,但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指令书所记载的内容不真实(如已支付工资的证据、考勤记录等),那么当事人就有权对指令书提出质疑。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质疑成立,那么该指令书就不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综上所述,公文书证虽然具有很高的证明力,但并非不可质疑。当事人如果有充分的相反证据和理由,可以推翻公文书证所记载的事实。因此,在面对公文书证时,当事人应当保持理性态度,认真审查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质疑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