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股公司重大诉讼在特定情况下需要披露。具体分析如下:
一. 披露的主体范围
- 上市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对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有披露的义务。除了上市公司本身,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监高,在发生诉讼仲裁事项且符合相关规定时,也需要进行披露。
二. 参股公司重大诉讼的披露标准
- 实践中,参股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若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上市公司需要及时披露。
- 深交所创业板对上市公司参股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有具体标准,原则上应当按照上市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的披露标准。
三. 诉讼仲裁涉及的金额标准
- 根据各板块的《股票上市规则》,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标准通常与涉案金额有关。虽然各个板块的具体标准略有不同,但一般而言,涉案金额超过一定数额(如1000万元),且达到一定比例(如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就需要进行披露。
四. 实际案例
- 如亚太实业因未及时披露参股公司汉鼎光电存在的重大诉讼事项而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的处分,这表明对于参股公司的重大诉讼,上市公司有责任进行及时披露。
我的观点:综上所述,参股公司的重大诉讼在特定情况下,如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时,是需要进行披露的。上市公司应仔细评估诉讼的性质、金额和影响,以确定是否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的公平与透明。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