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时效规定的出处主要依据地方政府规章,而非国务院国资委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分析如下:
一. 规范性文件时效的确定
- 地方规定:大多省市人民政府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中,均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时效默认为5年,冠以“暂行”“试行”的为2年,超出有效期自然失效。这是地方政府规章对规范性文件时效的明确规定。
- 国资委规定:《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资发法规〔2020〕7号)未对规范性文件的默认时效作出规定。且该办法的适用对象不包括地方国资委,因此不能作为地方国资委规范性文件时效的依据。
二. 法律位阶的考量
- 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从法律位阶上看,地方政府令属于政府规章,其效力位阶高于国务院国资委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在规范性文件时效的规定上,地方国资委应当遵循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
- 国资委的职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规定,国务院国资委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因此,其规范性文件在时效上不应脱离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制。
综上所述,地方国资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其时效应当以地方政府规章为准,即存在时效规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