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负责人造成重大损失,应依据《关于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一. 责任追究范围与情形
- 国有企业负责人在经营活动中,若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擅自决定重大事项、违反规定进行对外投资等,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单笔价值50万元及以上),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 若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或因其他违规情况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同样会追究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 处理方式
- 组织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可能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或免职等处理。
- 纪律处分:可能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等行政处分。若负责人为共产党员,还可能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
- 经济赔偿: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由出资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 扣除奖金:对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领导人员,将扣除其当年度业绩工资或年终奖金;负有间接责任的,则扣除其当年度50%的业绩工资或年终奖金。
三. 特殊措施与后续追责
- 在追究责任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采取暂停职务的措施。
-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后,如发现其在原任职期间有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行为,仍应追究其领导责任。
四. 监管部门职责
- 市国资委及市国有资产授权管理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重大损失时应立即展开调查并采取措施挽回损失。
- 市审计局负责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如发现重大损失,应及时提请相关部门展开调查。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负责人造成重大损失时,将面临严格的责任追究和处理措施。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防止和制止国有资产的重大损失。我建议国有企业负责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决策程序,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以防范和避免国有资产损失的发生。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