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7-29 行政纠纷

关于《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以下是我根据您的询问整理的关键信息: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1.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如果发现确有错误且认为需要再审,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 最高人民法院与上级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或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 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且需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

二、再审事由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若干再审事由,包括但不限于:

  •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再审的程序

  1. 重新审判: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则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则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 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

  3. 审理期限: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机制,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对具体案件是否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有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