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规定,以下是我根据您的需求整理的关键信息: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启动主体:
-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
-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申请再审需提交再审申请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再审事由
当事人申请再审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重新审判的程序
再审法院:
- 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法院审理的,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 原为第一审案件的,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原为第二审案件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提审和指令再审:
-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审理期限:
-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 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