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术语中,“发回重审后的一审”通常仍然被视作“一审”,而这一过程并非新一轮的初审,而是在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发现一审存在某些问题(如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忽视了法定程序等)而作出的撤销原判决,并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查的审判制度。虽然这一程序在法律上仍属于一审范畴,但它与初次审理的一审在概念、参与主体以及制约条件上都有所不同。
同样地,“发回重审后的二审”并没有一个特定的法律术语来对应,因为在正常情况下,一个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如果二审法院认为需要发回重审,那么案件会回到一审法院重新审理。重新审理后,如果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仍然不服并提起上诉,那么案件会再次进入二审程序,此时可以称之为“二次二审”或者“再次二审”,但这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而只是用于描述案件再次进入二审阶段的情况。
总的来说,发回重审后的审理阶段仍然根据其实际进行的程序来命名,即如果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那么就是“一审”;如果重新审理后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那么就是“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