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由请求权基础-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案由的请求权基础主要依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并受到请求权基础的限制,可能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的并列之诉等。具体分析如下:

一. 择一之诉——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 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如果涉及违约和侵权竞合的情况,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法律关系提起诉讼。例如,在“(2021)川0193民初11913号”案件中,鑫达公司基于与吴金红之间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义务提起诉讼,既申请了劳动仲裁(违约之诉),又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吴金红与亿美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但法院认为,鑫达公司应当选择其中一种基础法律关系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不能同时进行,否则将构成对同一行为的双重评价和双重追责。

二. 并列之诉——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同一诉讼中存在的多个法律关系均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可以并列确定相应的案由。在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常见的并列案由为“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例如,在“(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0046号”案件中,天津小拇指公司与天津华商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小拇指图”及单独使用“小拇指”字样,既构成商标侵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并列确定了相应的案由。

三. 有效仲裁条款排除诉讼

  •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那么当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而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在“(2020)京73民初983号”案件中,龙盛公司与霍尼韦尔公司、域适都公司签订的《经销协议》与《和解协议》中均含有仲裁条款,因此当发生争议时,龙盛公司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 确认不侵权之诉

  • 在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恶意投诉场景中,被投诉人可能会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例如,在“(2019)浙0110民初14115号”案件中,晴景公司因王超恶意抢注并反复投诉其商标而提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此类诉讼中,被投诉人通常主张投诉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确认其不构成侵权。

我建议在处理知识产权案由的请求权基础时,应首先明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诉讼请求和法律依据。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