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吗-王慎云律师|法行宝
2025-07-28 合同纠纷

融资租赁合同不是实践性合同,而是诺成性合同。

一. 定义与性质分析

  • 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实践性合同强调实际交付或给付行为对合同成立的重要性。例如,定金合同只有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合同才生效。
  • 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在诺成性合同中,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合同成立,不以实际交付或给付为要件。

二. 融资租赁合同的具体分析

  1. 合同成立要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并不依赖于租赁物的实际交付。
    •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只要出租人与承租人就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等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无需以租赁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
  2. 合同权利与义务

    •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为承租人提供租赁物,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这些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成立时即已确定,而不是在交付租赁物或支付租金等实际行为发生后才确定。
    • 例如,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租赁物,并在合同成立后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承租人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并不以租赁物的实际交付为前提。

三. 实践中的影响

  • 如果将融资租赁合同认定为实践性合同,那么在合同签订后但租赁物未交付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将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实际上,融资租赁合同通常在双方签订合同并达成一致后就开始履行,而不是等到租赁物实际交付才生效。这符合诺成性合同的特征,也符合商业实践的需要。

四. 总结与建议

  • 总结: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其成立要件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无需以租赁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这一性质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 建议:在签订和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时,双方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