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将公益性资产出租的法律依据-孙晟律师|法行宝
2025-07-28 房产纠纷

禁止将公益性资产出租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3号),该通知明确规定不得以公益性资产作为租赁物。

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公益性资产的定义: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的规定,“公益性资产”是指主要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或不宜变现的资产。这与是否收费无关,而是取决于资产的服务对象和性质。
  2. 公益性资产的范围:

    • 公益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这些资产因其公共服务属性,被明确列为不得作为租赁物的范畴。
  3. 法规的具体要求: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不得以公益性资产作为租赁物,这是为了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行为,防止其通过虚构租赁物、租赁物低值高买等方式使资金拐道流向限制领域,从而引发金融风险。
  4. 违规后果:

    • 如果金融租赁公司违反规定,将公益性资产作为租赁物,可能会面临监管部门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业务限制、甚至吊销金融租赁业务许可证等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禁止将公益性资产出租的法律依据明确且严格,金融租赁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业务合规性。如果您在此领域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