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关于格式条款不得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王晶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合同纠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禁止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具体来说:

一. 法律条款内容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自身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并且不得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二. 法律条款解读

  1. 显著提醒义务:经营者必须显著地提醒消费者注意那些与消费者有重大利益关系的格式条款内容,比如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售后服务以及民事责任等。
  2. 禁止性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或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这包括但不限于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如退换货权、索赔权、知情权等,以及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自身应承担的责任。
  3. 禁止强制交易:特别是在网络交易中,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消费者接受格式条款,否则无法完成交易。

三. 实际案例

  • 例如,某电商平台在其用户协议中加入“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条款,试图限制消费者的退换货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法律关于不得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

我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那些试图排除或限制自己权利的格式条款,要保持警惕并及时提出质疑。如有必要,可以寻求法律咨询或向相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