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并未直接规定所谓的“隐蔽性条款”,而是对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提出了具体要求。以下是对该法条的具体解读:
一. 法条原文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 该法条要求经营者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必须显著提醒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如商品的数量和质量、价款等,并应消费者的要求进行说明。
- 这实际上是对经营者的一种约束,防止其利用格式条款的隐蔽性来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 对“隐蔽性条款”的理解
- 所谓的“隐蔽性条款”,通常指的是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设置的、不易被消费者发现或理解的、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
- 这些条款往往被隐藏在冗长的合同文本中,或者以模糊、含糊的语言表述,使得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难以察觉其存在。
三. 法条对“隐蔽性条款”的规制
- 通过要求经营者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应消费者的要求进行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实际上对“隐蔽性条款”进行了有效的规制。
- 这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防止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的隐蔽性来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建议: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与自身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如发现有隐蔽性条款或不明确之处,应及时向经营者询问并要求解释清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