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追偿范围-张超律师|法行宝
2025-07-27 刑事辩护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追偿范围主要包括因犯罪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生态环境损害以及相关的调查、评估、鉴定等费用。具体来说:

  1. 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这是指因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导致的野生动物数量减少、种群破坏等直接损失。在案例中,如陈某生等三人非法捕捞的多鳞白甲鱼,其整体价值被鉴定为37250元,这部分损失即属于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应纳入追偿范围。

  2. 生态环境损害: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往往会对生态环境造成间接损害,如破坏生态平衡、影响生物多样性等。这部分损害虽然难以直接量化,但也是追偿的重要内容。在案例中,赵某、丁某因危害西藏山溪鲵被判处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即体现了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追偿。

  3. 调查、评估、鉴定等费用:在处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过程中,相关部门会进行调查、评估、鉴定等工作,以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等。这些工作产生的费用,如鉴定费、评估费等,也应纳入追偿范围。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追偿范围可能会因具体案件情况而有所不同。例如,如果犯罪行为导致了其他损害后果(如污染水源、破坏植被等),这些损害后果也应根据实际情况纳入追偿范围。

综上所述,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追偿范围是一个综合考量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确定。但无论如何,追偿都应涵盖因犯罪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生态环境损害以及相关的调查、评估、鉴定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