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请执行后续封”通常由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作出。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商请执行后续封的主体
在执行过程中,对查封财产的处分权原则上属于首先查封法院。然而,如果另一法院执行的债权对查封财产享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或其他优先权,并且满足一定条件(如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卖程序),则该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即进行“商请执行后续封”。
二、商请执行后续封的程序
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优先债权执行法院需要向首先查封法院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上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
首先查封法院的回应:首先查封法院在收到商请移送执行函后,应当在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
财产移送后的处理: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接收移送执行的财产后,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对财产进行处分或继续查封。财产变价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综上所述,“商请执行后续封”是由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作出的,旨在解决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查封财产处分权上的冲突,确保执行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