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约定地址送达被退回的送达时间怎么算”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的相关规定,我可以给您一个清晰、详细且深度的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送达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它保障了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民事案件,并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送达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并确认该地址的有效性。
针对您的情况,如果约定地址送达的文书被退回,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第七条,具体规定如下:“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这意味着,当邮寄的诉讼文书因当事人提供的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地址、或地址变更未告知法院而被退回时,文书被退回的日期即被视为送达的日期。这一规定确保了即使在实际未能将文书送达至当事人手中的情况下,也能确定一个明确的送达时间,从而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进程。
综上所述,约定地址送达被退回的送达时间,按照文书被退回之日来计算。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提高了民事送达的质量和效率。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